【阅读原文】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入驻雕艺文创园运营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入驻雕艺文创园运营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惠安雕艺文创园发展,吸引和激励更多雕艺文创和旅游业态入驻建设运营,提升园区的人气、商气,剪成集商、旅、文融合发展的特色园区。惠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鼓励入驻雕艺文创园运营奖励扶持措施》(惠政文【2020】51号),现就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扶持奖励的对象及范围
扶持奖励对象:包括入驻惠安雕艺文创园投资建设、项目运营的各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扶持奖励主要项目范围:入驻文创园运营的项目(主体)建设、固定展贸、文创运营、大师工作室、研学实践基地(营地)、旅游体验配套服务等项目。
二、扶持奖励的具体标准
1.项目主体建设。项目主体建设指在雕艺文创园申请用地主体投资建设并正式运营的业态。
①建设奖励。对入驻园区申请用地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体建设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
②开业奖励。对入驻园区申请用地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体建设完工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
2.固定展贸。固定展贸指入驻园区展贸中心、露天展场等固定展示贸易开展企宣与产品展示贸易的经营业态。
①布展奖励。按实际投入资金数额的30%,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②运营奖励。对入驻并正常开展展贸运营的主体,年交易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年交易总额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文创运营。文创运营指入驻园区开展文创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文创商业业态。
①投建奖励。对入驻园区的文创运营主体,首次或进行规模再扩大建设,按年度建设实际投资资金数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得超过5万元。
②运营奖励。对入驻园区并正常开展文创运营的主体,年交易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年交易额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大师工作室(站)。大师工作室(站)指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等荣誉称号、国内外知名艺术院校的个人和组织入驻园区开展创作、研发、展贸等运营业态。
①长期驻地奖励。对入驻园区投建工作室(站)长期(三年以上)开展创作、研发、展贸等活动,具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具有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国际艺术院校知名教授或知名雕塑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国内艺术院校知名教授,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毕业于国际国内艺术院校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的青年创作者(35周岁以下),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②短期驻地奖励。对入驻园区短期(二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开展创作的个人和团体:具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具有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国际艺术院校知名教授或知名雕塑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国内艺术院校知名教授,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毕业于国际国内艺术院校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的青年创作者(35周岁以下),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该款规定奖励所需条件:申请者须将入驻园区期间所创作的作品一件(组)无偿留赠给雕艺博物馆收藏。
以上项目可等同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认定的相关荣誉:市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雕艺类)、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雕艺类);等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认定的相关荣誉:省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雕艺类)、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雕艺类);等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认定的相关荣誉和职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雕艺类)、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雕艺类);
国际国内艺术院校知名教授或知名雕塑家的认定由文创园初审后提交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共同认定。
5.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研学实践基地(营地)指入驻园区投建为研学实践基地(营地)提供配套服务的业态。
①投建奖励。按入驻主体实际投入资金数额的10%,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
②运营奖励。对投建完成并已投入正常接待运营的主体,按年接待人数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该项奖励需年接待500人次以上,奖励金额不高于5万元。
6.旅游配套服务。旅游配套服务指入驻园区从事餐饮、住宿、购物、休闲、娱乐、演绎、DIY体验等旅游服务配套项目经营业态。
①投建奖励。按首次或再次扩大建设规模的实际投入资金数额的10%,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②运营奖励。对投建完成并已投入正常运营的主体,按年经营额2%,该项奖励该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注意事项
1. 入驻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八月份)申报办理一次,符合条件者,可根据当年度发布的《扶持奖励金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县文旅局申报当年度扶持奖励金,由惠安雕艺文创园初审后,报经县文旅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给予兑现;对短期运营项目的扶持奖励则实行“一事一议”分别在活动之前、项目入驻园区时申请,由惠安雕艺文创园对申请初审后,报经县文旅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于当年度12月给予兑现。
2.扶持奖励规定涉及同一条款,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3.扶持奖励业态涉及实际投入资金数额按申报主体提供并经惠安雕艺文创园审查确认的其用于投入建设的相关费用正式票据的数额认定,年交易总额以申报主体当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数额认定。除项目(主体)建设、大师工作室(站)的短期驻地奖励规定外,其余业态必须具备的奖励条件:入驻主体须签订三年以上承租合同,并已实际投入运营,且已按园区要求履行所需义务。
4.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主体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扶持奖励资金资格乃至收回已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
5.申报主体须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被各级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税务部门列入偷税名单、被公安部门列入扫黑除恶名单、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行政处罚等。
6.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已根据原《鼓励雕艺文创园入驻企业及个人开业经营扶持措施》申请并取得扶持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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