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09 16:30 浏览量: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8月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3年9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对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并明确:“全省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9月8日起实施。”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新的政策要求的实际举措,是紧跟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幅度。根据惠安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按照逐步提高、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惠安县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原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整体上调11%,青苗补偿费上调17.6%,其它地类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地类系数。根据惠安县实际情况,地类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水田、旱地、水浇地、园地的修正系数为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0500元/亩(其中:兑付被征地群众45500元/亩、村集体留成5000元/亩);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1倍执行;征收除耕地、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包括盐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按本标准的1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

  (三)关于区片等级。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只设1个级别。

  (四)关于施行时间。我县自2022年起已开始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3年9月8日起实施。

  (五)关于其他调整。参考周边地区调整情况及市场物价变化情况,本轮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果树、花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未作调整。

   三、联系方式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利用股    联系人:刘清斌  136007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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