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对崇武中心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依据(闽海渔函〔2023〕148号)通知规定,渔港管理章程是渔港等级认定、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管理章程》,书面征求相关镇和县直部门意见建议,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经过法规股审核,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于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本港章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7.《闽海渔函〔2023〕148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港章适用于在崇武中心渔港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渔业船舶(包括台、港、澳地区的渔业船舶)、车辆、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非渔业船舶如需临时停泊,需向渔港经营管理方按要求报备申请。
(二)明确职责分工
崇武中心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县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渔港所在的崇武镇人民政府是渔港的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渔港内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开展渔港内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惠安县崇发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渔港日常运作管理。涉及渔港管理的公安、消防、工信商务、供电、应急管理、城管、海事、生态环境、文旅、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管理细则
通过梳理国家相关渔业发展政策,结合崇武渔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港章提出八章章节内容,分别从总则、渔港经营管理、渔港安全管理、码头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应急和事故管理、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本港章制定了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经营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应急和交通事故管理等细则,明确有关主体及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为渔港管理、经营及应急处置等提供依据。
(四)各章内容说明
第一点总则,共5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整体情况和管理工作。明确了港章编制的背景和目的,确定了港章的适用范围,渔港的水域区域及航道,渔港的权属及各部管理职责。
第二点渔港经营管理,共5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经营管理细则。明确了渔港的使用权、收益权及经营管理权,明晰了取得经营许可的条件要求及经营主体的义务,说明了渔港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申报要求。
第三点渔港安全管理,共9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渔港安全工作的管理负责单位及责任人,确定了渔港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明晰了各类型风险的预防及处置流程,说明了相关工作要求及禁止事项。
第四点码头管理,共4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码头管理规定。明确了渔港码头的相关工作要求及禁止事项,说明了码头的泊位类型及使用方式,规定了码头车辆设施的管理方法。
第五点渔港环境管理,共6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环境卫生管理。明确了港区内对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行为的相关规定,说明了发生污染事故的处置要求及申报流程。
第六点渔业船舶管理,共9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船舶管理要求。明确了渔港内渔船进出、傍靠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进港渔船及设备的有关要求,明晰了渔船人员的证件及管理要求。
第七点应急和事故管理,共5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应急事故处置。明确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明晰了应急事故的处置方式及上报方法。
第八点附则,共4条说明,主要围绕渔港的其他未尽事宜。明确了违反港章的法律后果,说明了港章的未尽事宜处置、最终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
五、注意事项
(一)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港章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港章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林怡超
联系方式:0595-27303079
-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崇武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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