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关于采购2024年监测服务公告
时间:2024-03-07 16:10 浏览量:
 

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满足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监测工作需要,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监测能力,拟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省级及以上机构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禁止参与政府委托项目的处罚。

(四)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此次受邀委托活动。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认证实验室原则上位于福建省内

二、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客观、公正、真实,严守廉政纪律和监测工作秘密。

(二)涉及环境质量监测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提前探勘、制定环境监测方案、质控方案,并严格按照规范采样、分析及出具报告。

(三)涉及执法监督性监测项目,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提前踏勘、制定环境监测方案、质控方案,并严格按照规范采样、分析及出具报告,若执法监督性监测对象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一致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应提前告知我局,并自行避开。

(四)涉及应急监测任务,应根据我局实际工作安排,3个小时内组织必要的人员、设备到指定地点并配合调度,严格按规范开展布点、采样、分析及报告编制,不得延误应急处置工作。

(五)报告出具要求:常规性任务,在所有项目分析完成后,3天内提交检测报告(特殊项目因检测方法规定需延长报告提交时限的,可以适当延长);执法性任务,在所有项目分析完成后,2天内提交监测报告。

(六)第三方机构应严格落实保密协议,对监测结果保密,不得外传,涉执法监测对象业主所提供的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检测结果等承担保密义务。

三、环境监测内容

(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主要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表水、入海排污口等)

1、监测项目 可预见的

1.1地表水:流量、盐度、pH、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总氮、总磷

1.2海水:流量、盐度、pH、化学需氧量(COD)、高锰酸盐指数(CODmn)、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2、监测时间及方法要求

2024年第2季度到2025年第1季度,采样监测时间由泉州市惠安环境监测站安排。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

(二)应急监测(主要涉及环境应急监测、生态环保督察相关监测等)

1、监测项目 可预见的

1.1废水:总有机碳、烷基汞、动植物油、苯、甲苯、二甲苯、苯并芘、可吸附有机卤素、苯乙烯;

1.2废气有组织:含氧量、颗粒物(含低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氟化氢、氟化物、氨、臭气浓度、苯乙烯、沥青烟、二甲基甲酰胺;

1.3废气无组织:颗粒物、硫化氢、氯化氢、氨、臭气浓度、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2、监测时间及方法要求

2024年第2季度到2025年第1季度,采样监测时间由泉州市惠安环境监测站安排。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

(三)污染源监测(主要涉及执法监测、VOCs测管联动等)

1、监测项目可预见的

1.1废水:总有机碳、烷基汞、动植物油、苯、甲苯、二甲苯、苯并芘、可吸附有机卤素、苯乙烯;

1.2废气有组织:含氧量、颗粒物(含低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氟化氢、氟化物、氨、臭气浓度、苯乙烯、沥青烟、二甲基甲酰胺;

1.3废气无组织:颗粒物、硫化氢、氯化氢、氨、臭气浓度、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2、监测时间及方法要求

2024年第2季度到2025年第1季度,采样监测时间由泉州市惠安环境监测站安排。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

(四)饮用水源地藻类监测

1、监测项目:叶绿素a、藻密度(浮游植物或浮游生物的测定)、藻类群落组成(藻种),视情况开展藻毒素。

2、监测时间及方法要求

原则上从20245月202410月的上旬、中旬、下旬,采样监测时间由泉州市惠安环境监测站安排。依据《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1098-2020)开展监测。提交的水华藻类监测报告除了详细原始数据,还须包含丰富度指数、多样性指数、均匀度指数、优势度等计算结果及具体分析。

3、监测点位

 


四、项目投标价格与分包要求

(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测

1.1标为必须含有相应项目资质,不得分包;

1.2其余项目一次分包的项目不得超过6项,不得二次分包;

1.3项目单价以闽价费2016(372)的基准价格乘以统一的系数(报价系数不得超过100%),单价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税费、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1.4闽价费2016(372)的基准价格包括采样及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样品前处理;

1.5上述项目(例如二噁英)如没有在闽价费2016(372),参考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优先参考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文件(闽环监协办【202032号); 

1.6不可预见的其他监测项目,按优先顺序分别参照闽价费2016(372)、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文件(闽环监协办【202032号、其他省份环境监测协会指导价。

(二)饮用水源地藻类监测

2.1单价不超过2500元(包含藻毒素),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税费、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三)以实际开展的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为准进行价格结算

五、报价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含检验检测能力附表)各一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2、报价表,加盖公章、骑缝章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参加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考核结果情况。

6、投标方应填写投标意向书(详见附件)。

六、评审方法

1、各参与报价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会前5分钟上交密封好的报价材料,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组织招标小组现场打开各投标单位材料。

2、招标小组将对资质认定证书(含检验检测能力附表)、报价表、参加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能力考核结果情况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招标小组对满足采购方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报价供应商按以下规则进行排名,排名第一者为成交供应商:

①报价最低者排名第一,次低者排名第二,以此类推;

②报价相同时,当场二次竞价。

只有2家的情况下,在满足本次询价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可继续评标只有1家参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流标

、其他事项

1合同签订

本项目由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作为甲方,成交供应商作为乙方,签订委托合同

2履约

成交供应商必须对分包的项目负责任

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不得分包

③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委托方或其上级正常程序的监督考核(包括盲样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等);

④实际委托中,若遇中标方需回避事项(例如成交供应商同时是委托方执法监测对象的自行监测委托方等),中标方需主动提出并回避;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另行委托的监测事项,中标方需无条件配合,我局可委托本次评分第二名的检验检测机构,以此类推;

⑤成交供应商以欺瞒、推脱等手段拒不履行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本单位将与其解除合同,委托本次评分第二名的检验检测机构,以此类推。

3报告提交要求及支付

成交供应商应在采样完成后及时对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包括采样记录,原始记录、人员上岗证、原始图谱等)不迟于采样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且报告完成之后3日内提供给泉州市惠安环境监测站,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成交供应商完成监测任务后,每季度与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结算,结算时以供应商承接的具体业务及委托合同确定的报价折扣为依据。

4合同之外不可预见的事宜,经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后,以备忘录的形式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次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期限为本次询价完成后至2025331日止,经采购方考核满意可续签壹年。

6、受委托机构有下列行为,我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履约合同,同时保留向主张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委托合作期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处罚拒绝或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质控考核、日常检查,或在检查、考核弄虚作假。出现服务质量不到位、盲样考核(同一个项目有两次机会)不通过及弄虚作假等情况或行为。期间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禁止参与政府委托项目处罚。

7、受委托期间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及其他行政机关禁止参与政府委托项目处罚应主动报告我局,未及时报告的,不予支付处罚后产生的委托费用。

8、我局有权对第三方质控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调阅涉及我局委托监测任务的原始资料等。

八、开标会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31510:00

2、地址: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288-1号。

3、联系人:小王  联系电话: 0595-87399920

九、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所有!

 

 

附件:

 

投标意向书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

我公司                          ,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号:                       证书有效期:                   认证实验室位于                    。我公司有意向参与《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关于采购2024年监测服务询价公告》中监测任务(里面用“√”)的投标,自愿申请作为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内容委托合作机构。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环境监测采购服务内容

1、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2、辖区内应急监测

3、饮用水源地藻类监测

4、污染源监测

 

XX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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