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2025年海水养殖主体入海排放口水质监测工作,经研究决定采用询价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现将询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2025年海水养殖主体入海排放口水质监测项目检测服务采购。
二、服务内容:
(一)服务目标:完成惠安县36个海水养殖入海排放口的尾水水质检测,检测批次总数为80批次。
1、规模以上养殖排放口尾水水质检测:针对4个规模以上养殖排放口开展4轮水质检测,原则上定于4月、6月、8月、10月,检测批次数为16批次。
2、规模以下养殖排放口尾水水质检测:针对32个规模以下养殖排放口开展2轮水质检测,原则上定于4月、8月,检测批次数为64批次。
3、对于无法在上述月份采集水样的排放口,或一年排水不足2次的排放口,根据养殖品种的生长周期确定监测时间和频次。服务时限内,须承担突发的水质检测任务。
(二)监测项目及要求:监测要素排放限值以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为准。监测内容及要求详见表1。
表1: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序号 |
项目 |
分析方法 |
标准编号 |
1 |
悬浮物 |
重量法 |
GB 17378.4 |
2 |
pH |
(1)pH计法 |
GB 17378.4 |
(2)多参数水质仪 |
HY/T 126 |
||
3 |
化学需氧量(COD) |
碱性高锰酸钾法 |
GB 17378.4 |
4 |
总氮 |
(1)过硫酸钾氧化法 |
GB/T 12763.4 |
(2)流动分析法 |
HY/T 147.1 |
||
5 |
总磷 |
(1)过硫酸钾氧化法 |
GB/T 12763.4 |
(2)流动分析法 |
HY/T 147.1 |
||
备注:以现行有效方法为准,在多种测定方法的指标,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应以方法(1)的测定为仲裁结果。 |
(三)中标限价:最高限价5万元整。
实际收费=实际检测批次数/约定的检测批次总数*100%*中标价,实际收费不超过中标价。
三、服务时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监测机构资质及相关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良好的信誉;
2、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承担此项任务的能力,能够提供正式发票;
3、检测机构需通过CMA资质认定,并提供检测资质及检测项目相关附件;
4、检测机构需派人现场采集水样,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按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规范执行。
5、检测机构采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放口尾水水质检测报告,一式两份,报告需按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进行评价,并且需包含采样图片及坐标等信息。
五、文件递交要求:
(一)参与单位资质符合要求、信誉好,须提供有效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许可证、检测资质及检测项目附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二)具备多年承担水质监测项目检测服务的资质单位优先考虑,需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三)报价材料应采用订书机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且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报价材料中的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报价材料封面及封袋应写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日期。
(四)报价单位的资格证明等文件与报价函(附件1)文件分开,各自装入封袋,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五、定标知会:
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或以快递方式送达(快递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报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至少要有三家(含三家)以上参与询价且资格审查符合询价文件规定,对符合询价文件规定条件和询价报价规定的申请人,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确定中标人。出现相同最低报价单位,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参与单位未接到我局通知,则表明我局未接受贵单位的报价。
六、发布公告的媒体
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uian.gov.cn)。
公开询价时间: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10日16:00。
联系地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街635号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小李 联系电话:18750450354
附件:1.报价函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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