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裴成毅与被申请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5〕108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5〕108-1、108-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惠劳人仲案〔2025〕108-1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裴成毅医疗费6586.2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惠劳人仲案〔2025〕108-2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申请人裴成毅与被申请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泉州隆昌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裴成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2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840元、护理费1104元、住院伙食费200元,以上合计146816元;三、驳回申请人裴成毅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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