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清理违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催告书
时间:2026-10-14 09:56 浏览量:
 位于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户:

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四季度疑似超规划水产养殖图斑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本单位开展疑似超规划水产养殖图斑的核查工作。经本单位调查了解,中心坐标位于25.049622N,118.937846E的一号图斑;中心坐标位于25.046781N,118.934568E的二号图斑;中心坐标位于25.072267N,118.898684E的三号图斑;中心坐标位于25.07417N,118.899212E的四号图斑(具体范围坐标详见附件)均为禁养区。前述四块图斑位于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一号、二号图斑位于东桥镇海域、三号、四号图斑位于辋川镇海域)且东桥镇、辋川镇海域范围内均未办理养殖用海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在前述海域范围内进行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第十七条第三款“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之规定,属于违法养殖行为。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于2026年4月9日作出并发布了《关于清理违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通告》,要求前述四块图斑及周边海域的养殖户在前述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前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前述四块图斑及周边海域的养殖户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且未于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催告如下:

1.请前述四块图斑及周边海域的养殖户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巧伟  联系电话:0595-87368320                                     

单位地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街635号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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