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惠)安监罚〔2018〕8号
被处罚单位: 泉州双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冠亚大厦A802 邮政编码: 362018
法定代表人: 林宝龙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06001303
违法事实及证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相关煤渣卸货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2.27”一般坍塌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兴业银行 ,账号 15730010010001011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惠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惠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 月1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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