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惠)安监罚〔2018〕10号
被处罚人: 庄伟雄 性别: 男 年龄: 44 身份证号: 350521197410301537
家庭住址: 惠安县螺阳镇梧宅村梧宅196号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362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惠安县梧兴鞋件工艺厂“6.22”一般触电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兴业银行 ,账号 15730010010001011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惠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惠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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