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塘镇“1.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09-28 12:06 浏览量:

惠安县黄塘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9日2时许,惠安县S312线黄塘镇鸿文石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重型半挂牵引挂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县政府授权,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黄塘镇政府等单位,依法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闽C268U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马自达牌,机动车所有人:胡文斌,登记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蒋吴村后埕29号,车辆识别代号:LFBME308XBJB06231,发动机

号:70007907,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1月30日。

2.事故车辆:浙J892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解放牌,机动车所有人:台州市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中山西路490号,车辆识别代号:LFWSRXPJ5E1E31738,发动机号:52409871,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7月31日。

J6904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品牌:华骏牌,车辆所有人:台州市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星明路5-6号,车辆识别代号:LZ1B53GE2K0006708,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7月31日。

3.当事人:王建福(闽C268UF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4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码:3505211974********,档案编号:350500387944。

3.当事人:史政伟(浙J89286号重型半挂牵引浙J6904号挂车驾驶员),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观上村9组,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码:4104821970********,档案编号:410400163930。

(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C268UF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21〕车检字第0153号),鉴定结论为:车辆前照灯远近光及各信号灯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

常。

2.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J89286号重型半挂牵引浙J6904号挂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21〕车检字第0154号),鉴定结论为:车辆尾部位灯、制动灯、各转向信号灯及前照灯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三)当事人酒精检测情况

1.经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建福血样进行检测(华闽司鉴〔2021〕毒(醇)鉴字第774号),检测结果为:王建福送检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51.55mg/100ml。

2.经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史政伟血样进行检测(华闽司鉴〔2021〕毒(醇)鉴字第773号),检测结果为:史政伟送检血样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S312线惠安县黄塘镇鸿文石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东西走向,东往惠安县城区,西往黄塘高速路口,路中水泥墩铁护栏隔离,护栏设有开口,双向四个机动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

2.交通环境: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发地点位于S312线惠安县黄塘镇鸿文石材

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事发时为夜间,有路

灯照明,视线良好。

事故车辆C268UF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严重损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9日2时,王建福驾驶C268U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2线由东往西行驶于路中往右第一车道,至S312线惠安县黄塘镇鸿文石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于其车行驶车道前方同向行驶的J89286号重型半挂牵引浙J6904号挂车(驾驶员史政伟)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建福当场死亡。经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建福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政伟在事故中无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月29日2时1分,惠安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民警到现场后立即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勘查工作;消防救援人员使用破拆工具将闽C268U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室车门拆卸下来,从驾驶室内把王建福抬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其中人身

伤亡后所支出费用4.8万元,财产损失价值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王建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与本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初步认定,惠安县黄塘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王建福,C268UF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惠安县人民政府“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9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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