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6年2月11日-2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飞永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诗口工业基地
三、建设单位:泉州飞永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诗口工业基地,租赁泉州市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从事高分子模压制品(如茶盘、花盆等)的生产加工,预计年生产加工高分子模压制品(如茶盘、花盆等)200万个;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物料混合搅拌粉尘经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尾气与经收集的捏合、压制成型及粘管工序废气一并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苯乙烯浓度及排放速率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工业企业排放限值。磨边粉尘经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厂界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监控点浓度排放限值,苯乙烯及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 4工业区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及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除尘器回收的粉尘作为原材料回用于生产;完好的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原料包装袋出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破损的原料空桶及沾有物料的废塑料袋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飞永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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