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时间:2023-12-16 11:21 浏览量:

第一条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简称惠安生态环境局)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

第三条  惠安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属地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属地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省、市下达大气、水、海洋等减排任务,监督检查属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属地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对属地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参与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参与全市生态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属地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组织拟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落实,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配合、联络。协调组织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落实。负责属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督促落实。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加强本单位、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和属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惠安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属地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惠安。

第四条  惠安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化工作。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政府采购等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参与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行政审核审批股

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日常管理职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和组织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三)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

参与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参与协调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核报批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台港澳合作交流工作以及区域合作等事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管理有关生态环境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综合协调联络、整改、上报工作,参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承担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相关工作。承担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参与组织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审核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其他部门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环境内容。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参与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属地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参与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要问题。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参与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工作。

(四)水与海洋自然生态股

负责属地地表水、海洋生态环境及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属地水生态环境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参与拟定并监督实施属地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属地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国家划定海洋倾倒区。指导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

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属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参与组织实施属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相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属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安全与核事故的预防、应急、组织指挥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履行核安全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相应职责。拟定并具体实施核应急预案及核设施外应急计划,对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承担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核安全、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五)大气与土壤环境股

负责属地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指导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参与建立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参与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指导协调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

负责属地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参与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属地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按规定参与组织实施属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核准等相关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属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在辖区的履约工作。

(六)党建股(全面从严治党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协助分党组做好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五条  暂保持原体制上收时的行政编制基数和科级领导职数不变。惠安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惠安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其调整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办公地点: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24号疾控中心7-8

第九条  办公时间:

夏令时(61日-9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101日-5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第十条  联系方式:0595-87382156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许炳堂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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