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700-2019-00017
- 备注/文号:惠财采〔2019〕200号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30
惠财采〔2019〕200号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提升政府采购
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19〕1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闽财购〔2019〕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决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今后制定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时,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性文件的制发、修改及废止均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等法定媒体上公告。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照本通知要求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开展自查,汇总报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自查清理情况(填写附件4),清理结果于2019年9月23日前报送惠安县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205室),县财政将汇总本级清理结果,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正在执行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设定条款凡是与本通知相违背的,必须立即修正并公告。
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及设定采购文件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设定特定区域(如“XX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等相关限制公平竞争的条款,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及中标条件。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参与采购成本。进一步完善采购项目电子化,努力实现供应商“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即可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全部业务,减少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活动成本。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减少或取消供应商需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原则上先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据采购资料归档需要,再由中标供应商补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依法依规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工作。采购人视项目情况,对于中小企业供应商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红名单(红榜)上的信用优良企业可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数额,具体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自行明确。
三、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为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推动泉州地区银企对接。采购人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在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将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的银行信息一并告知;同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四、严格执行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监管部门监管意见、投诉检举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通过一定的内部程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对于直接指定一家代理机构服务的,应做好会议纪要等决策记录,并将决策记录上传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开标结果等公告事项应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网上公开结果为准。
六、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咨询、质疑回复工作。采购人应会同代理机构做好供应商的咨询,凡未涉及保密及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及信息,均应给予及时告知或进行统一公告。对于质疑事项,相关答复应立足于沟通和释疑,提高采购透明度,有关回复事项应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
附件:1.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采购人及所属预算单位自查清理情况
惠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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