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1-00003
    • 备注/文号:惠财采〔2021〕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15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4-13 15:30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构建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化、简化政府采购审批

    (一)取消县代理机构库操作权限的开通。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入库不再开通相关操作权限,不再到现场核实办公场所、监控设备等条件。代理机构若需要申请惠安区域执业的,只需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添加执业区域。

    (二)精简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事项。除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采取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外,取消采购方式审批,由采购人按照预算安排、支出标准及项目需求特点自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三)采购文件修改或调整免审批。采购人被质疑、受监督或主动对采购文件修改或调整的,修改后的采购文件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法合规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可。

    二、促进公平竞争

    (一)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7月1日起,推动教育、卫健、城管等主管预算单位选择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先行试点,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其他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惠财函〔2020〕189号)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二)规范采购需求制定。项目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要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和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验收标准等。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实施阶段,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

    (三)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对资格条件、技术(服务)需求、评审办法明确禁止性条款设置,规范采购文件编制(详见附件: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四)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做法。继续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避免违规设置政策壁垒、“资质入围”等问题。

    (五)规范采购合同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合同公告事项应以网上公开结果为准,合同公告发布的链条和内容应当完整、发布的时间应当及时。

    (六)规范代理机构选择。采购人应综合考量市场调查、需求编制、现场管理、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专业能力,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代理机构选取管理机制,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可从系统直接指定代理机构,或者从全省统一登记代理机构库中择优建立代理机构自主委托名单,自主委托名单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减免投标保证金。疫情期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金额较大、供应商资信问题等确需收取的,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半收取,并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

    (二)优化履约保证金收取。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质疑、投诉处理需要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四、提升采购效率

    (一)简化资格证明材料。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二)实施简易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或者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不采用法定采购程序,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采用简易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并于2021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加快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合同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备案。

    (四)严格履约付款。采购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履约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欠供应商账款,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采购人将采取设置系统预警和限制采购等措施。

     

    附件: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惠安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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