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现就《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16〕179号)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的,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对外出租。
二、各单位应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告知义务,并于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招租申请。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单位在进行资产租赁报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惠安县国有资产招租(出借)审批表(附件1);
2.关于资产租赁的报告/请示/函(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3.经集体研究的招租方案(可参照惠政办〔2016〕179号文件拟定);
4.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资产招租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五、租赁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招租人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赁合同文本复印件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公开招租未成交(即流拍)的国有资产,可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降低租赁审批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租赁审批价的10%;如遇二次招租未成交,招租人应于原租赁合同终止后收回资产,根据市场需求按程序重新公开招租。
六、经审批同意租赁的国有资产,因特殊原因,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内,在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可与原承租方签订临时续租协议,临时续租协议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按原合同标准执行,但应在临时续租协议中明确约定该临时续租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七、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县直行政单位、财政核拨及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含县直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县级国库;乡镇机关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未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仍由各县直主管部门管理,按上述流程执行。
九、县属国有集团应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送县国资中心备案;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应参照制定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国有集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应按照经备案(审批)的租赁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并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备案。
十、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所属国有建设用地、办公楼、住宅、店面等国有资产的摸排和盘活。对存在不作为或无正当理由放任国有资产闲置、废弃、流失等行为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资产管理单位进行纠正和整改。
十一、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租赁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向其单位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即日起执行,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惠安县国有资产招租(出借)审批表
2.安全生产承诺书(参考样式)
惠安县国有资产招租(出借)审批表2022011903082033.xls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