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惠财采〔2022〕102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1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的通知
    时间:2022-06-01 10:08

    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2021年泉州市政府采购在福建省营商环境评估中指标全省靠后,特别是“采购意向公开项目占比”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时性”。2022年1至5月,泉州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尚未改观,在全省仍然靠后,2022年度时间即将过半,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标先进补齐短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及市财政局部署要求,我局梳理了政府采购指标省营商环境考评监测事项解读(详见附件),请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以下相关要求:

    一、不折不扣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各采购人应按照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惠财函〔2020〕189号)的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以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确保每个项目均做好意向公开。从即日起,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比例须达到100%。

    二、依法依规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是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线签署电子采购合同,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并通过网上留痕,实现过程可查可溯。三是采购人应强化与中标供应商的沟通衔接,通知供应商响应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合同签订。从即日起,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比例须达到100%。

    三、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学习,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诚信、高效的实施代理业务,为采购人落实相关要求提供专业服务,配合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发布、履约验收等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四、各主管部门应压实主体责任,通知并督促下属单位切实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工作,共同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于未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未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要求的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将采取通报、约谈、批评教育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政府采购指标省营商环境监测事项解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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