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2-00009
    • 备注/文号:惠财教〔2022〕144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惠安县老年人体育协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7
    关于印发《惠安县老年体育健身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11 09:58

    惠安县老年体育健身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老年体育健身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县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老年体育活动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县级老年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老年体育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公平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老体协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县老体协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县老体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补助标准:20万元/个,补助数量:2-3个/年。

    (二)新建老年健身活动“三场”建设

    门球场建设补助:新建门球场补助1万元,加盖钢结构补助5万元,铺设塑胶补助3万元;

    地掷球场建设补助:新建地掷球场补助0.5万元,加盖钢结构补助3万元,铺设塑胶补助1.5万元;

    气排球场建设补助:新建地掷球场补助0.5万元,加盖钢结构补助3万元,铺设塑胶补助1.5万元。

    (三)通过县级“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评定奖励

    奖励标准:0.2万元/个,补助数量:20个/年。

    获得县、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补贴按县、市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县老体协根据老年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于每年月份前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具体方案,报送县财政局,预算审核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下达程序

    县老年体育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由县老体协根据年度计划,于每年4月30之前编制老体协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报送县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审核后下达的专项资金,县老体协应按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及时将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做好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所实施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审查,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项目绩效目标,提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县老体协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一般工资福利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款、赞助、投资等与老年体育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老体协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县财政局将收回和停拨专项资金,并视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四)已批准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用途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县老体协和县财政局批准。

    (五)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申报设立期间,县老体协负责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老体协应在每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县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反应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财政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实,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分配专项资金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老体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惠安县老年体育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老体协〔2020〕0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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