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703-01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惠市监〔2022〕58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4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办理与发放的通知》(闽知发〔2021〕17号)文件要求,国家局和省局分别对专利申请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等政策内容提出了新规定和要求,因《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委发〔2020〕3号)第三条款“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内容与国家、省最新政策文件存在不一致。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第三条款“知识产权”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第三条款第一条 “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1万元,该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权评价、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叠加扶持奖励2万元。对通过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调整为:“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1万元,该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权评价、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叠加扶持奖励2万元。对通过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奖励。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办理与发放的通知》(闽知发〔2021〕17号)文件执行。”
二、第三条款第二条 “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2000元,该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权评价、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叠加扶持奖励2000元。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调整为:“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2000元,该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权评价、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叠加扶持奖励2000元。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办理与发放的通知》(闽知发〔2021〕17号)文件执行。”
三、第三条款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500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调整为:“企事业单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扶持奖励500元,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办理与发放的通知》(闽知发〔2021〕17号)文件执行。”
四、第三条款第六条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专利5项给予奖励8万元。”
调整为“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专利5项(含发明专利1项)给予奖励8万元(含上级部门补助)。”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2.《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办理与发放的通知》(闽知发〔2021〕17号)
3.《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委发〔2020〕3号)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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