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3-01-29 16:07
     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由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汇总本单位2022年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编制而成。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六部分内容组成,数据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年报电子版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i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年度报告子栏目下载。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374号,邮编:362100,电话:0595-87368575,电子邮箱:haxtyjrswj@126.com)。

    一、总体情况

    (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2022年,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及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各类信息公开,规范抓好重点领域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公开管理,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队伍建设、抓措施落实,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我县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员队伍建设,严格专人负责制,确保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三是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检查督促。严格控制信息准确性,按照信息类别、审核流程及要求进行发布。四是认真做好公开信息维护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增加、更新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2年累计制作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编制索引目录的政府信息2条,向档案馆报送2条,供群众集中查阅。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2022年,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四)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划工作。我局依法公开权利配置与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及时更新、完善公开权责清单,我局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对照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县政府网站上加强我局的政务事项公开。

    2.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务工作公开透明。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加强网站栏目建设,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数量及质量,丰富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依托县政府网站与县档案馆进行公开,确保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法主动公开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大退役军人工作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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