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300-2025-00081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5〕58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3
因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三期)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三期)征迁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工程
项目指挥部。
四、征收期限: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其中,第一时段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第二时段为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工程项目指挥部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土地房屋移交给征收部门。在上述期限正式开始之前,被征收人可以在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8月10日提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土地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据《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三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办〔2025〕8号)实施。
六、征收范围内涉及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三期)征迁红线图》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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