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1-00086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1]8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4
惠政文〔2021〕81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惠安县森林防灭火专项行动方案》(惠政办〔2021〕12号)文件精神,对《惠安县护林员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第3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护林防火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经镇政府聘用并纳入市级森林防火手机GPS定位系统的护林员。
第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建设、镇政府管护责任落实及护林员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指导。镇政府负责护林员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聘用、优化调整、考勤考核、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四条 护林员选拔条件:
(一)作风正派,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熟悉村情、山情、民情,能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年龄18—60周岁,表现优秀的可续聘至63周岁;
(三)具有智能手机和交通工具,能熟练使用护林员GPS定位系统;
(四)非现任的村两委干部。
符合以上条件的贫困人员优先聘用。
第五条 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原则聘用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村委会推荐,上报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原则两年,到期如符合选拔条件可续聘;合同期间护林员有变动的(含续聘),镇政府应按程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六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知识,开展日常巡山护林,做好巡查记录,在管护责任区域内要打开护林员GPS定位系统;
(二)制止违规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向村委会或镇政府报告并采取安全有效的灭控措施;
(三)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苗木)、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乱占林地、盗挖珍贵植物、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镇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配合做好火灾的处理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五)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巡查工作及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监管,发现松枯死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弃置的松木及其制品,要立即向镇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防治工作;
(六)维护公益林、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标志和相关设施;
(七)及时向镇政府报告日常管护情况,接受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完成镇政府及资源所等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护林员装备
第七条 护林员主要配备以下巡护设备:
(一)配备智能手机,并安装护林员GPS定位系统;
(二)配备有护林员标志的防火服装及红袖套;
(三)携带劈刀、软扫把等;
(四)携带森林防火专用头盔、防护口罩、创可贴、烧伤药膏、宣传喇叭等。
以上设备除智能手机外,均由镇政府配备。
第五章 护林员人数配备
第八条 护林员人数由各镇根据林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备:
(一)林地一万亩以下的镇,护林员配备人数不超过3名;
(二)林地一万亩(含)以上的镇,每2500亩配备1名护林员。
各镇根据林地分布情况及管护难度,需超标准配备护林员,应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否则超配护林员的费用由各镇自行承担。
第六章 巡查护林
第九条 防火期内,各镇要建立护林员巡查小组,每组3人左右,要配备相应的巡护设备。每个组设定一个小组长,负责各组日常巡查的调集、管理、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各镇要根据各护林员管护的责任区域,制定巡查小组的巡查方案。护林员人数较多的镇要不定期实行异地交叉巡查。
第十一条 各镇要将护林员巡查与联防队巡逻工作有机结合,联合巡查并制定合理巡查路线,做到巡查网格化、全区域、全覆盖。
第七章 护林员工资及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护林员的工资及奖励金由镇政府统一发放。护林员每月工资1200元,有担任巡查小组长的每月增加补贴200元,其中60%作为基本工资、40%作为绩效工资结合年度考勤考核情况给予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护林员所负责的区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扣除年度绩效工资,直至扣完为止。考勤抽查不在岗的,一次扣50元;布置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50元;护林员GPS定位抽查,发现未上线的,一次扣100元;防火期内,被发现没有按要求开展巡查的,一次扣100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护林员抽查情况不定期通报各镇。
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非法采伐、毁坏林木(苗木)、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乱占林地、盗挖珍贵植物、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未及时发现且不积极配合查处的,一起扣100元;被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的,一起扣300元;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一起扣500元。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护林员所负责的区域全年未被扣绩效工资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八章 护林员辞退
第十五条 护林员管护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解除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监守自盗或串通其他人员偷伐、哄抢林木或参与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
(三)发生涉林案件,护林员知情未上报或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
(四)年度考勤考核不合格的,一个月内不在岗或一个月内不按要求完成工作被扣绩效工资四次以上的;
(五)年度内发生2起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
(六)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较大不能履职的。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护林员聘用期间由镇政府办理人身安全保障,每人每年意外险不少于20万,保险由镇政府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护林员行使职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查处。
第十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护林员的装备、保险费、工资、奖励金及护林宣传等相关费用从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直接管护费资金中支出。直接管护费资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拨付给镇政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镇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护林员巡查、考勤和考核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印发的《惠安县护林员管理办法》(惠政办〔2020〕11号)同时废止。
县直有关部门:县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应急局、资源局。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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