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2-00127
- 备注/文号:惠政办规〔2022〕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08
惠政办规〔2022〕6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省重点项目地价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省重点项目地价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省重点项目地价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最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为认真落实省重点项目地价优惠政策,促进项目尽早开工投产,结合惠安招商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重点项目(工业项目),先以全额土地价款取得工业用地后,经报县政府同意或按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可按不超过土地价款30%的金额给予产业扶持。
二、省重点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兑现节点如下:项目主体厂房建成封顶,给予拨付70%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开工投产并开具第一张增值税发票,给予拨付20%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及亩产税收,给予拨付10%的产业扶持资金。上述节点经县招商、发改等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统筹拨付产业扶持资金至项目所在园区或镇,由园区或镇兑现并加强资金监管。
三、特殊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可按一企一策实施优惠政策。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施之日参照此文件执行,有效期2年。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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