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2-00139
    • 备注/文号:惠政办规〔2022〕1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6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26 10:42
       

    惠政办规〔2022〕10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推进

    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促进工业经济提质

    增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26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闽政〔2022〕19号)以及《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泉州市委、市政府“强产业、兴城市”战略,扎实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惠安县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认定列入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范围,并纳入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数据库的,适用本意见。现状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列入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范围,不适用本意见。

    二、激励政策

    (一)鼓励多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单宗低效用地,涉及两个以上用地主体的,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主体进行开发改造。除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的若干相邻宗地进行合并归宗。相邻多宗低效用地,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用地主体进行开发改造。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的,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并宗后总用地面积的10%。鼓励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以联营、入股、并购、收购等方式参与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并作为“零地”招商重要载体的政策。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联合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第三方团队参与低效工业用地的改造、提升和运营,通过兼并重组、异地合作共建、产业梯度转移、嫁接项目等方式,促进低效工业用地整合利用。对主动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企业,需完善用地和建设手续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完善用地、规划报建方面手续对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升级改造并达到认定标准的,享受相关的产业鼓励支持政策。

    (二)鼓励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在低效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联合合规市场主体采取多样化模式新建多层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一级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出让期限允许以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起点,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经评估后补交出让金。在明确各方消防、质量安全责任,保障生产生活配套服务,且自持比例不低于工业建筑面积40%的情况下,可申请按层或幢固定界线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鼓励中小企业购买或者租赁多层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以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为主。

    (三)鼓励低效工业用地“改扩建”提高容积率。在低效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符合消防(消防安全评估)、质量(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途径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符合相关消防、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简化低效用地再开展中涉及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消防、人防审查、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中预留公益用地。企业在取得的原有土地中移交或者留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按照预留公益用地的面积,给予一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指标奖励。

    (五)鼓励企业有序退出、转让既有低效工业用地。对符合园区规划、产业政策、节能环保政策的项目,由于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低效用地,允许企业整体或者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含个人)低效用地地块,允许土地合并登记,进行集中开发利用。对因区域规划调整、节能、环保要求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地置换等价值工业用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且确实无力盘活的,以及根据规划要求拟调整为第三产业实施“腾笼换鸟”的,企业主动退地由政府收储的,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协议收回补偿价格,并按照评估价格(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5%额外给予该对象一次性搬迁过渡补贴。

    (六)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中的历史遗留土地问题解决。除了继续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政策外,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不符合规划但已经实际占用且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全县工业用地亩均税收标准的存量工业用地,在实际使用人签订协议,承诺不翻、改、扩建的前提下,可以按不保留现状地上建筑物出具规划条件,并补办完善供地手续,但是出让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不得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地上建筑物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完善建设手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事项由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县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对于已经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经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因基建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允许在核查、处罚并签订监管协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鼓励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发展新产业新材料新业态。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及我省鼓励发展的养老、教育及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不改变供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执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低效工业用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等工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专线补助资金。新引进企业使用现有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和考核标准,县城工业园区及在国道、省道、重要区域的项目按照投资强度不少于250万元/亩,实际纳税(不含海关税收)不少于20万元/亩进行考核;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项目按照投资强度不少于200万元/亩,实际纳税(不含海关税收)不少于16万元/亩进行考核。各镇项目按照投资强度不少于130万元/亩,实际纳税(不含海关税收)不少于13万元/亩进行考核。

    (八)激励提升低效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低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增资、技改、合并等方式提高产出效益的,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含不动产类税收)超过县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的,超过部分的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参照新招引项目政策奖励给低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条件,通过将全部或部分低效用地转让,盘活后仍为工业用地的,转让人应通过所在地政府的投资、出让和监管协议的履约审核,受让人应符合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受让人自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之日起满一年亩均开票和税收达到约定的,奖励转移登记中地方契税的60%。奖励资金由镇(园区)统一申请,经县工信商务局牵头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由县财政局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的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监管政策

    对调查确认纳入近五年改造计划的低效工业用地,经过约谈后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监管协议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逐宗拟定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逐宗进行处置。凡被认定低效用地又不配合拟定再开发升级改造方案进行整改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计算60天后,由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发改、工信商务局、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和处置到位。

    (一)严格财政奖励、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县级扶持奖励政策审查同时纳入日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严格低效用地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或租赁建设的审查,对工业用地转让投资监管协议落实执行情况、投入建设情况、产业产能情况、税收效益情况达不到相关产业监管要求的申请事项实施严格监管。

    (三)严格遵守对赌协议,防止出现新的低效用地。

    (四)对低效用地企业不予核准(备案)与原有产业相同或者重复类似的项目不再接受新的用地申请。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出台低效用地新规定的,本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调整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