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3-00021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0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大力培育发展规模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2-21 16:55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大力培育发展规模服务业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大力培育发展规模服务业若干措施


      为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步伐,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逐步提升我县服务业经济体量,现就大力培育发展规模服务业制定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一、支持和鼓励企业入库纳统。对新增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予以奖励5万元。其中,对新纳入统计范畴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入库所属年度对我县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额(不含附加)50%的金额标准予以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入库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纳统后首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增长25%以上的,于下一年度额外奖励入库所属年度对我县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额(不含附加)50%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代理记账公司做好服务工作,对服务客户中新培育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代理记账公司每家一次性奖励2000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逐步剥离非主营三产业务。对工业企业分离的生产服务业(不含商贸流通)企业纳统的,给予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以上”“超过”等均含本数,企业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出具的数据证明为准。

      (二)本措施由县发改局(县服务业办)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三)本措施出台后在“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惠安”发布,符合上述资金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经属地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属地镇(园区)商请县统计部门配合提供入库或营收相关佐证材料,并予以上传。

      (四)2022年奖励资金由县发改局(县服务业办)会同县财政局予以专项列支,2023年起,由县财政局予以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五)企业入库所属年度由县统计局认定。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2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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