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惠政办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19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推动雕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2-20 09:13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进一步推动雕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进一步推动雕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雕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响“世界石雕之都”品牌,提升产业聚集效应,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延伸产业链条

      (一)支持企业建设雕艺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综合服务平台。经审核同意,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需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城镇联社、雕艺办、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二、推动技术改造

      (二)对规上企业当年新引进生产性设备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当年度发票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城镇联社,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三)对规上企业新引进智能化设备(特指红外线定位大切机、自动切边机、造型机,自动大磨机,全电脑自动平面雕刻机、侧面雕刻机、立体雕刻机、专用机器人、加工中心、自动线条机、3D打印设备等)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引进设备当年度发票总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城镇联社,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三、推动建设工业设计平台

      (四)支持雕艺企业、设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工业设计平台,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对雕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设立雕刻专业设计平台,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科技局、城镇联社、财政局

      四、支持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五)鼓励石粉综合利用企业加大石粉收集处置力度,对年收集处置石粉量达5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按2.5元/立方米进行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上限50万元。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惠安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企业入园发展

      (六)对雕艺企业租赁雕艺专属标准化园区厂房,签订2年(含)以上租赁合同且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及以上的,入驻园区满一年后,按首年租赁面积给予每月3元/平方米补助;入驻一年内新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并纳统的,给予每月4.5元/平方米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城镇联社,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六、支持企业融资提质

      (七)引导各商业银行对信用程度好、纳税评级高、发展情况良好的规上雕艺企业给予综合授信并适当优惠利率,降低雕艺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银行机构通过“金服云”平台,向雕艺企业新增投放且利率不超过“LPR-50BP”的贷款,县财政给予银行机构0.5%的贴息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惠安县支行、惠安银保监组,相关银行支行

      (八)支持有条件的国企、社会资本、营销机构设立惠安雕艺产业基金,积极投资雕艺产业项目,对基金数额巨大,经济效益较好的重要投资合作事项,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工信商务局

      七、优化审批服务

      (九)优化雕艺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雕艺企业依法依规办理设立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雕艺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八、推动雕艺文创园多业态发展

      (十)对入驻文创园并正常开展商贸运营的主体,年交易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年交易总额的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县雕艺办、财政局

      (十一)在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发展“三新”经济。对已入驻文创园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及我县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雕艺服务业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且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在满足相关条件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县雕艺办、资源局、住建局

      九、鼓励建设大师工作室

      (十二)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工艺美术大师(雕艺大师)工作室,对功能布局合理,具有研发创意专业人才,具备开展展示、交流、带徒等功能的工作室给予评审命名,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加强工艺美术大师服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9〕8号),对被命名并授牌的工艺美术大师(雕艺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财政局、雕艺办,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十、扶持行业协会做大做强

      (十三)鼓励行业协会做大做强,促进雕艺行业抱团发展。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承接政府活动和公共服务的各级行业协会,按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雕艺办、财政局

      十一、支持供需对接

      (十四)鼓励举办雕艺产业相关领域企业供需对接会,对事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同意的雕艺企业、行业协会利用自有展厅、租赁场地等方式,组织采购商20人以上、生产企业20家以上参与产供销对接、上下游互动、线下推介、抱团营销等“手拉手”活动,按照承办方实际承担的办会费用(含场地租赁费、布展搭建、宣传推广、物料费、采购商机票、住宿费等)给予补助,按照办会费用的40%进行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承办机构每年不超过2场。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十二、鼓励参展参赛

      (十五)鼓励雕艺企业积极参加展赛展览展销活动,对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赛展览展销活动(在年初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活动清单内)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作品运输和展位特装,每次展览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一个展位费补助,单家企业年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财政局

      (十六)鼓励雕艺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展赛活动,争取获得行业荣誉称号。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展赛并获得金奖(一等奖或其它等同于一等奖的奖项,下同)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正式展赛(需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公布的展赛计划)并获得金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财政局、人社局、文旅局、雕艺办、总工会、文联,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十三、支持承办展赛活动

      (十七)鼓励雕艺行业协会、企业、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承办各类展赛活动,做大做强惠安“世界石雕之都”,支持举办中国(惠安)际雕刻艺术品博览会、中国(惠安)艺术节等各类展赛活动。对于行业协会、企业、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承办各级各类展赛活动,按照展赛级次规模给予最高50%经费补助。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展赛活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雕艺办、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惠安经济开发区

      十四、支持人才发展

      (十八)鼓励雕艺从业人员参与工艺美术大师、名人评选,对新获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0.5万元、0.3万元。

      责任单位:县城镇联社、人才办、财政局

      (十九)鼓励雕艺从业人员参与公有职称评定,对新获评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才办、城镇联社、财政局

      十五、附则

      (二十)设立“雕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雕艺产业规范发展,依法纳税。其他类别工艺美术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

      (二十一)申请补助或奖励资金的项目,由各政策牵头部门(排第一的责任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申报手册报县城镇联社汇总。

      原则上各类资金申报项目应以相关认定文件(证书)为依据,由县城镇联社负责申报受理,再由各政策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审,最后由县城镇联社予以兑现。

      (二十二)本措施所指的发票总额均不含税,各项条款不影响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与县原有补助项目相同的,不可叠加,采用“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当年度不予补助。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措施由县城镇联社牵头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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