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5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3-06 09:28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61次会议、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抓开放招商促项目落地”等行动部署,结合我县“1543”产业规划,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县重点扶持产业,在《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先导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惠政办〔2022〕35号)基础上,编制了本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我县产业基金运作流程,规范基金运作。

      一、总则

      (一)为规范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创新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配置方式,更好地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县产业投资基金包括由县政府引导、县财政局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出资并按功能类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产业引导基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县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以及县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进度和实际用款需要分期到资。

      二、管理架构

      (三)惠安县先导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等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重大投资以及子基金的设立等重大事项,审议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参投子基金、产业项目运作管理情况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执行落实协调小组的相关决定,拟定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和支持政策,指导和监督县产业投资基金规范经营运作等工作。

      (四)国资运营集团作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设立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业务的实施主体(暂定名,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主体”);设立权属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优质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2.对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指导,履行财务监管、出资风险控制等职责,确保基金运作合法规范。

      3.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公司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2.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及年度投资计划发布申报指南,对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3.执行协调小组的决议,负责拟定及签署投资协议,按约定履行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4.开展投后管理,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跟踪督导参股子基金、被投企业的经营运作。

      5.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营情况等,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当基金经营运作出现重大问题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6.开展与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知名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基金的对接合作。

      7.为子基金及被投企业落地提供协助服务。

      8.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金运作

      (六)县产业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积极吸引和聚集国内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惠发展,大力培育我县重点扶持发展产业。

      (七)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通过公开遴选、合作申报、招商引资等方式与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等市场化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我县重点引进、重点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与子基金、社会资本联合投资我县辖内企业或拟迁入我县的企业;设立自我管理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

      (八)县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履行以下程序:

      1.发布指南。按照协调小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

      2.申报推荐。拟申请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或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申报。

      3.投资论证。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报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4.投资决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提交协调小组进行投资决策。

      5.资金拨付。在管理团队完成募资以及根据基金有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县产业投资基金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后拨付资金。

      四、投资方式

      (九)参股子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规模、子基金对单家企业的投资额、各子基金返投比例,由协调小组根据子基金规模和收益等情况议定。返投认定方式包括总部迁移、新增投资、基金直投或产能落地等。

      (十)直接投资。采取直接投资于我县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为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或直接投资于参股子基金给予的财务性回报较好的直投项目。

      (十一)参股国家级及省市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与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合作,通过入伙参股等方式跟投,引导各级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县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县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新创业企业。

      (十二)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不超过实缴规模年化1.5%收取作为母基金管理费,对于列入市场化投资的,按照年化8%以上的超额利润分成中不高于20%作为母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化激励的资金池进行预留或奖励。在基金实际运行中,如需调整管理费收取比例及超额利润奖励金,由协调小组根据基金规模和收益等情况议定。

      五、投资对象

      (十三)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需符合以下要求:

      1.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惠安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2.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3.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但有以下情况时可提高参股比例:①子基金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可实际招引落地惠安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30%;②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完成返投要求且管理业绩突出的,管理团队再次发起设立的基金,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③县产业投资基金与权威机构发布年度榜单排名前20名或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对排名第1~10名、第11~20名的出资比例上限分别可提高至30%和25%,优先与符合国家级基金申报条件的优质机构合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属国企发起并提议县产业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其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县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除县产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募集规模的60%。

      6.子基金首期到资资金应该按约定的期限到位,且原则上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其余资金可根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以上规定,经协调小组批准可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十四)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专项基金,具体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提交协调小组专项审议并按照审议后的相关决议执行。对我县重点引进、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0%或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十五)申请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市场头部基金管理机构或具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优先合作。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募资能力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明确基金的关键人士,原则上派驻子基金的关键人士应在管理机构任职5年以上,且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至少有3个以上的投资退出案例。

      3.原则上,基金投资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基金管理机构近5年有较好业绩,或其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居行业龙头地位。

      4.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含管理团队)应参股认缴子基金份额,根据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在子基金中认缴一定比例。子基金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1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50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不低于10%、5%和1%。

      5.申报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设计合理,须经县发改、招商等部门确认,与惠安产业发展规划契合,且储备一批可投资落地惠安的项目。

      6.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十六)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子基金,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2.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3.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县产业投资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六、基金托管

      (十七)县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由协调小组选定,并由国资运营集团、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七、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十八)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收入包括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项目退出的本金、分红和收益,以及产业基金闲置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购买国债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为保证产业基金正常运营的原则,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可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人员工资福利、场地租金、各种税费、办公费、培训、受托管理机构费用及其他支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入中,归属于政府投资收益的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十九)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八、退出方式

      (二十)县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或者目标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收回。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向其参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县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协调小组决策。

      九、监督管理

      (二十一)协调小组负责对县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子基金,监管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考核单个项目的盈亏。重点从实际投资规模、扶持项目及其团队的数量和质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情况、基金运营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兼顾考评培育引进企业入库个数、扶持本地企业个数、吸纳就业及对我县经济贡献等社会效益指标。

      如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未能完成约定考核指标的,则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止后续出资、扣减或暂停向管理人支付后续应承担的管理费等惩罚性措施。

      (二十三)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前向协调小组报告下一年度出资计划,年度实际出资额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8%。

      (二十四)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应每年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县产业投资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附则

      (二十五)县产业投资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开展相关产业基金投资的,原则上按各企业“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

      (二十六)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暂行规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返投认定计算标准

      2.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立项流程

      3.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尽职调查与专家评审规则

      4.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激励与风险控制机制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