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000-2019-00036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19〕3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28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4-03 08:34

     

    惠政办201935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37号令)《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税〔20154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这一工作不仅对依法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而且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继续配合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就业保障金的交纳标准和征收办法

    (一)交纳标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100%一次性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计算公式为:(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

    (二)征收办法

    1.残疾人保障金实行跨年度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缴纳,每年4月为集中申报审核期,每年5月为申报征缴期。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负责代扣集中申报。

    3.对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事先经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认定后,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金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三)县残联要严格按《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2002〕62号)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把所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县财政金库,专款专用。

    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共同做好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征收部门给予催报催缴,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规定计算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抄送:市残工委、市残联、市税务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