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18-00180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18〕179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30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8-11-07 17:11

     

    惠政办〔2018179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直部门

    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惠政办〔2017189号)要求,县直各有关部门对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并逐项列出具体监管措施。经研究,决定对首批72项取消事项和21项下放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放管结合、放而不乱、管而有效”的责任意识,对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和工作机制。同时,该项工作已列入绩效考评和“放管服”改革考评内容,县审改办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健全调整机制。县直各部门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或上级取消下放等情况导致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发生变化时,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将具体监管措施抄送县审改办。

    三、落实监管职责。县直各部门要对照《惠安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本部门取消、下放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监管、互联网监管和日常检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下放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

    四、加强督促指导。县直各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对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避免减权放权过程中出现“放而不管”“一放了之”和承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性。要完善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1.惠安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取消事项)

    2.惠安县县直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下放事项)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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