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19-00052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19〕58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2
惠政办〔2019〕58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
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
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惠安县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事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1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现就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和加强建设用地使用监管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和加强建设用地使用监管,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能简则简、能并则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审批的,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按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要求,对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能够整合的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二)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重点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一)保留20项
1.自然资源部门9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审核、海域使用权的审核、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审核转报。
2.住建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水行政主管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有关事项的审批。
4.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1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5.节能管理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6.应急管理部门3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人防主管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8.卫生健康部门1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意见。
9.气象主管机构1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为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将21项报建审批事项整合为9项
1.将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机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3项,合并为“历史建筑保护审批”1项。
2.将住建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等2项,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项。
3.将交通运输部门“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2项,合并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1项。
4.将城市管理部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等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5.将城市管理部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等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6.将城市管理部门“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等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7.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等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审批”1项。
8.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等3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项。
9.将自然资源部门“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等2项, 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1项。
(三)取消3项
1.对于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为前置条件的“贯彻国防要求审查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意见”等2个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改为项目开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军事机关)意见,不列入报建审批事项。
2.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征收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审核”事项,通过修订《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不再列为报建审批事项,改为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
三、进一步事中事后监管监管
1.项目经县政府用地联席会议准入后,项目业主应一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业主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项目准入后,镇政府、工业园区应督促、协助项目业主在三个月内向资源局提交土地报批资料。资源局在收到齐全的报批资料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上报到省资源厅审批。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镇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征地,使相关地块达到净地出让的基本条件。征地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土地出让资料,资源局在收到土地出让申请后,三个月内应组织材料上报县地价委员会研究。县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后,资源局应及时上网出让,二个月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半年内办理供地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源局牵头协调土地报批及供应工作,精简流程,交叉步骤,压缩时间,实现项目准入后供地提速。
3.资源局应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向项目准入的牵头部门发改局报备。项目业主如确实无法按合同的规定、约定按时开工、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应提前30日提出延建申请,经资源局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项目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按合同的约定给予处理。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闲置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5.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资源局应进一步做好预警提醒工作,通过现场核查、闲置土地处置、竣工验收、开发建设进度跟踪管理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对取消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应及时研究制订配套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旅局、城管局等部门应与上级部门及时对接,确保整合报建审批事项的申报报告范本和申报材料清单以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突出问题导向。转变土地利用管理理念,从重视用地报批转变到实行用地全程监管上来。要增强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引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开发利用土地,切实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水平,促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直有关部门:县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城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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