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日15时27分许,惠安县螺城镇祥盈一号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6〕4号)要求,经惠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员单位包括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惠安县总工会、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等单位,同时邀请惠安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对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惩戒制度流于形式,机动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变更车道时碰撞相邻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泉州集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瑞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2日,位于福建省石狮市港口大道2424号301、302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3MA359FQ377;经营范围包含有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项目,并取得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1315243号)。
经查,集瑞公司共有牵引车42辆(其中处于营运状态的有35辆,7辆已停止使用),驾驶员35人,公司确认梁*晓总经理为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陈*远为分管安全负责人,配合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王*育为专职安全管理员。同时,车辆的动态监控业务委托给泉州市中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由其提供24小时监控服务。
1.闽CA7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为陕汽牌,登记所有人为集瑞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81020573号),准牵引总质量为34.7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车辆2025年以来共有4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为违反车辆禁行标志指示),事发时无超速行驶的情况。
2.闽CC5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为通华牌,登记所有人为集瑞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81024578号),核定载质量为35吨,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经查,事故发生时无超载的情况。
3.闽C820P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为雅迪牌,车辆所有人赵*玉,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事发时该车辆后座乘坐一人。
1.陈*兵,闽CA7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C5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男,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长期)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30年7月28日),经检验鉴定,排除酒驾毒驾的情况。经查:陈*兵自入职集瑞公司以来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均为违反车辆禁行标志指示),近五年没有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情况;本起事故发生前24小时其累计行驶时长未超8小时,且不存在连续驾驶4小时的情况。
2.赵*玉,闽C820P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惠安县辋川镇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事故发生时后时后载乘客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1.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6]车检第0905号)载明:闽CA7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CC5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前后各转向信号灯作用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2.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6]车检第0906号)载明:闽C820P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324线148KM+200M处(惠安县螺城镇前型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泉州方向,北往福州方向。事发路段为双向六车道,路中设有水泥墩铁护栏实施物理隔离;主道车道间施划有白色虚线分隔;道路两侧分别设有辅道,主道与辅道之间由绿化带(花圃)隔离。路面材质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干燥,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且清晰有效。事发时间为白天,天气晴好,能见度正常,无影响视线的恶劣天气。
2026年4月6日15时27分许,陈*兵驾驶闽CA7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C5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G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惠安县螺城镇前型村路段(G324线148KM+200M处)时,肇事车辆自路中往右第二个车道向右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于路中往右第三个车道的由赵*玉驾驶的闽C820P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何*沫)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玉、何*沫倒地,随即被肇事车辆(闽CC512挂)右侧车轮碾压,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陈*兵立即停车查看,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2026年4月6日15时30分,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迅速调度警力。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螺城中队民警于15时38分抵达事故现场,立即实施交通管制与现场警戒,同步开展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惠安县医院救护车随后抵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伤者实施紧急医学检查与抢救。经诊断,当场确认赵*玉、何*沫二人已无生命体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螺城中队民警出警迅速,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整个应急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257.5万元(其中人员伤亡后所支出费用20万元,善后处理费用237.5万元)。
陈*兵驾驶机动车在设有多条机动车道的路段变更车道时,未让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先行,妨碍了右侧车道内车辆的通行安全,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管理方面,虽能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组织每月完成2学时交通安全线上学习的相关资料,但是对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违规递进惩戒制度不完善,对高频违章情形未采取有针对性安全教育措施,对多次出现触发卫星定位平台预警及报警信息的驾驶员,未针对性开展重点盯防、谈心教育、停运整改等措施,存在违法不影响收入、违法成本过低的惩戒漏洞,直接弱化驾驶员守法自觉性,导致驾驶员未按照规范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经查,陈*兵自2025年10月30日入职集瑞公司以来其所驾驶的闽CA7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交通禁行标志3次、触发卫星定位平台疲劳驾驶报警10余次、疲劳驾驶预警20余次、碰撞预警30余次,公司仅予以口头警告,并对其内部处罚4次(每次200元),警示教育浮于表面,未能有效纠正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未能从源头消除车辆上路行驶的安全风险,间接促成本次伤亡事故。
2.经查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报警处置记录表,公司仅对报警信息进行处置并记录,但并无预警信息处置记录,存在对预警信息置之不理的管理漏洞。对频繁触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各类预警信息的驾驶员,未采取重点管控措施,任其长期存在不良驾驶习惯,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陋习固化,事发时随意变道、疏于观察的危险驾驶行为,正是长期缺乏约束管控形成的惯性违章。
3.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仅笼统辨识出9大类的危险因素,并未针对车辆长期行驶的固定路线的路口、路段进行分析,未能及时摸排G324国道祥盈一号路口货车、摩托车混行突出风险,仅是口头要求车辆驾驶员在大型车辆和摩托车、电动车混行的道路上需要在机动车中间车道行驶,未针对性制定国、省道存在大型车辆和摩托车、电动车混行以及非机动车密集路段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
辋川镇人民政府对峰崎村民委员会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峰崎村民委员会针对摩托车驾乘人员、农村常住群众的点对点、面对面精准普法落实不到位,宣传工作存在覆盖盲区,部分群众对无证驾驶的违法属性、摩托车载人管理规定、驾乘佩戴安全头盔的安全意义认知不足,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有待提升。
(三)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螺城片区中队
经查,今年以来,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螺城片区中队扎实开展路面管控、道路隐患排查、交通违法查处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各项工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截至4月5日,该中队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万余起,其中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4000余起;排查道路安全隐患79处,完成整改57处;聚焦“一老一小”、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客货运驾驶人等重点群体,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138场次。
本次事故发生于清明节假期,中队将主要警力部署在科山公园、墓园区周边开展安保与交通疏导工作,未能及时发现辖区过境路段摩托车乘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路面显性违法行为。
(四)泉州市中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为集瑞公司提供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经查,未发现其存在未落实监控职责的情形。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赵*玉,闽C820P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惠安县辋川镇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陈*兵,男,闽CA7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C51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陈*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1.梁*晓,男,集瑞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经查,梁*晓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针对多次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员制定递进惩戒制度,实施重点管控措施,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摸排G324国道祥盈一号路口货车、摩托车混行突出风险,并针对性制定国、省道存在大型车辆和摩托车、电动车混行以及非机动车密集路段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苏**,男,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螺城片区中队****,事故当日负责国道G324线巡逻执勤任务,对二轮电动摩托车后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显见性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建议由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3.徐**,男,中共党员,20**年**月入职辋川镇人民政府道安办,对峰崎村民委员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辖区内群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长期违规载人的情况失察,建议由辋川镇人民政府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集瑞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对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惩戒制度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四十一条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责令辋川镇人民政府向惠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书面检讨。
3.责令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螺城片区中队向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书面检讨。
(五)其它处理建议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就其在对集瑞公司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三个月内函内函告惠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集瑞公司必须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织密织牢安全防护网。一是健全责任体系:持续优化安全管理架构,细化车辆技术管理与驾驶员从业规范,确保制度刚性执行,筑牢安全根基。二是深化教育培训: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严格规范学时管理与考核流程,完善“一人一档”培训台账,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切实提升驾驶员遵章守纪意识与安全素养。三是强化车辆管理:扎实开展车辆日常维保与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闭环机制,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四是做实动态监控:充分发挥GPS监控平台效能,严格执行预警信息核查处置与登记存档制度,确保全天候实时监管,全方位防范化解运输安全风险,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五是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分析货运车辆运输线路各个点位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
2.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螺城中队要聚焦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目标,落实两项硬举措:一是织密路面防控网。依托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加大对重型货车、摩托车等重点车型及国省道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诱因。二是奏响警示教育音。结合“七进”宣传活动,重点针对货运企业等群体开展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曝光典型事故、剖析违法后果,倒逼安全意识提升,全力压降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建议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要抓好源头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3.深化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查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惠安县公安交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载人”等突出问题,依托“七进”宣传载体,通过农村大喇叭、微信群、警示牌等形式,广泛宣传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和事故危害。同时,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21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