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6-00036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7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时间:2026-08-27 19:10

      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惠安县域内(不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惠安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实行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禁止使用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

      (四)禁止使用铁夹、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五)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六)禁止采集、捡拾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禁止使用无人机坠物、智能机器人等新型方式狩猎,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钢钎”“重力物”等工具、器械实施狩猎。

      五、监督管理

      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其他

      本通告授权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本通告施行后,原《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惠政规〔202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