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租赁行业监管,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等政策法规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全面排查整治及加强开业信息报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市住建局统一部署,即日起至2026年12月底,全市集中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本次行动旨在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报送对象
凡在惠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的市场主体,以及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纳入本次开业信息报送及排查整治范围。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或“房产中介”等相关字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论当前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均须配合本次排查整治工作。
三、开业信息报送及备案要求
(一)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
1.报送时间
(1)本通知发布后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报送开业信息。
(2)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已实际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须在2026年8月14日前补报开业信息。
(3)已领取营业执照但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且无实际业务的,应于2026年8月14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企业注销,并将办理情况报住建局备案。
2.报送资料
(1)开业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附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附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附件及复印件;
(5)诚信报送承诺书。
注: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租赁企业公章;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报送方式
携带纸质材料至住建局现场提交。
地址: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1758号禹洲广场八楼房管股(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咨询电话:0595-87396513。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报送时间
(1)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2)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已实际开展经纪业务的,须在2026年8月14日前补办备案手续。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或“房产中介”但无实际业务的,应于2026年8月14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企业注销,并将办理情况报住建局备案。
2.报送资料
(1)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备案表一份(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A4复印件一份;
(3)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A4复印件;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和A4复印件一份;
(7)诚信报送承诺书。
注: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报送方式
携带纸质材料至住建局现场提交。
地址: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1758号禹洲广场八楼房管股(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咨询电话:0595-87396513。
四、法律责任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排查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即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
我局已对照市局方案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全面启动排查整治工作。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立即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排查整治(即日起至2026年11月底)
我局组织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照《住房租赁条例》及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市场主体自查自纠情况清单》,于2026年8月14日前报送我局房管股,同时充分聚焦群众信访投诉线索,将尚未解决的住房租赁举报问题纳入自查整改范围。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比对与信息共享,精准筛查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备案或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在分类处置方面,对已实际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但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以及已实际开展经纪业务但未备案的经纪机构,责令于8月14日前完成报送或备案;逾期未落实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或《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对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住房和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查处。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警示约谈、实施处罚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排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抄告移送公安、消防、城管等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处置。
(三)巩固提升(2026年12月底)
我局将对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回头看”,复核复查整治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全面分析与总结排查整治工作成效,系统梳理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12月底前形成书面总结提交市住建局。
六、整治重点
本次排查整治重点聚焦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即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即开展业务;
3.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4.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备案或跨机构执业;
5.为不符合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包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
6.未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7.恶意克扣押金、租金;
8.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
9.其他违反《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请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报送要求,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我县住房租赁市场良好秩序。
附件: 1.开业信息登记表
2.诚信报送承诺书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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